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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

为成都天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就其通过一项安排计划收购泰利森锂业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意见。

在中国汽车经销商——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计划收购瑞典汽车制造商萨博汽车(Saab Automobile AB)并要求清算萨博汽车,为庞大汽贸提供与该等拟定收购和清算主张相关的法律意见。

为香港远东国际(Hong Kong Fareast International)就其拟定境外投资一家美国校车制造商提供法律意见。

为一家总部位于香港的银行就其拟议投资位于华南的一家基金管理合资企业提供法律意见。

为瑞银就其在中国成立首家具备国内证券牌照的外资证券合资公司以及重组北京证券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意见。

为摩根士丹利就其与华鑫设立证券合资公司提供法律意见。

为西班牙对外银行(Banco Bilbao Vizcaya Argentaria S.A.)(BBVA)作为战略投资人就其双边收购1)中国境内的中信银行(CNCB)5%的股份以及2)位于香港地区的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CIFH)15%的股份、将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实施私有化并相应地提高西班牙对外银行在中信银行持有的股份、在行使购买选择权后西班牙对外银行进一步将在中信银行的持股比率提升至15%提供法律意见。

为花旗银行就其投资上海浦发银行以及两行之间的信用卡业务合作向花旗银行提供法律意见。

为法国里昂证券就依据证监会监管制度设立首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CESL)提供法律意见。

为法国里昂证券就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后续业务扩展提供法律意见。

为法国里昂证券就其最终处置在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权益提供法律意见。

为一家国际银行就其参与一家中资银行的股权收购投标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为澳大利亚联邦银行就其收购杭州市商业银行19.9%的股份提供法律意见。

为澳大利亚联邦银行就其收购济南市商业银行11%的股份提供法律意见。

为瑞银就首家49%占股的外资基金管理合资公司提供法律意见。

为一家国际证券交易所在上海设立中外咨询合资公司提供法律意见。

为一家国际商业银行就其与国内的国有银行合作设立信用卡业务提供法律意见。

为马来西亚主权财富基金——国库控股(Khazanah Nasional Berhad)就其拟议商业房地产投资提供法律意见。

为花旗风险投资国际公司(CVCI)就其投入1亿美元设立工业气体生产合资公司提供法律意见。

为AIG Global Investment Group就其投资天工工具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意见。

为JRE就其上市前收购Laidun International Limit及后续退出Laidun International Limited提供法律意见。

为CVC Capital Partners就其收购巴斯夫的全球印刷油墨及印刷版业务(该等业务涉及到在上海的业务)提供法律意见。

为赛诺菲就其与民生药业有限公司设立与非处方维他命及矿物补剂业务相关的合资公司提供法律意见。

就罗赛洛对中国境内的一家明胶生产合资公司价值2,610万美元的投资提供法律意见。

为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就其以2.54亿美元收购中国最大的房地产及家装网站——搜房控股有限公司51%的股权提供法律意见。

为拥有一家总部位于香港的某亚洲照聘门户网站的企业作为卖方提供法律意见。

为一家领先的卡车公交车制造商就其与中国境内一家领先的国有卡车制造商共同投资以及后续撤资卡车制造合资公司提供法律意见。

为一家领先的欧洲建筑设备制造商就其与德国发动机制造商设立的发动机制造合资公司提供法律意见。

为Iron Mountain就其收购某企业在中国的文件和磁带存储业务提供法律意见。

为Iron Mountain就其收购Santa Fe在中国的文件和磁带存储业务提供法律意见。

为Invesco Real Estate就其以人民币20亿元进军中国仓储及物流业务,成为在中国拥有及经营40万平方米的仓库的上海e-Shang仓储中国实体的大股东提供法律意见。

为GN就其与Earway在助听器产品供应和分销方面的合作提供法律意见。

为赫兹公司就其拟议在中国开展的多项合作以及投资神州租车公司提供法律意见。

为Home Depot Asia就其以8750万美元收购总部位于华北的家装公司及后续撤资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为帝亚吉欧就其在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白酒企业水井坊的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享有的股权提高至49%提供法律意见。

为Tereos就其与益海嘉里投资有限公司设立合资公司提供法律意见。

为可口可乐就修建其吹瓶设施以及供应相关瓶坯提供法律意见。

为山特维克就其与从事切割工具制造和分销的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拟议设立合资公司提供法律意见。

为西格里石墨(SGL Carbon)就其与山西宏特设立针状焦制造合资公司提供法律意见。

为Tarmac就其在浙江省设立采石场以及对该采石场的后续处置提供法律意见。

为Autoneum就其在中国的商业合同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项目

为英国石油就其重组在亚洲的烯烃及衍生品业务(包括中国境内的资产和业务)提供法律意见。该项目是英国石油全球分拆计划的一部分。 

为一家亚洲电力公司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核电合资公司提供法律意见。

为爱伊斯电力就拟议收购一家在中国大陆、台湾地区、韩国和印度均有发电量的发电公司提供法律意见。

为TerraForma就其拟议收购位于云南省的水电厂提供法律意见。

为一家国际发电公司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核能发电合资公司提供法律意见。

为电力及工业气体联合开发商就商定在中国开发一处向乙烯裂化综合设施供应电力、工业气体和加压气体的第三方公用设施中心提供法律意见。

协助日本财团开发HFC-23分解项目,该项目为《京都议定书》所述的清洁发展机制(CDM)的一部分。

为一家加拿大发起人就其与中方设立合资公司以在中国上海开发自备高炉燃气发电项目提供法律意见。

协助外国投资人出售75MW发电项目的权益。

为一家海外开发商就清算其海南电力合资公司提供法律意见。

就设立及解散一家锌矿勘探合资公司,以及解散另一家勘探合资公司提供法律意见。

为香港发起人就其位于台湾花莲县的1320MW燃煤发电厂提供法律意见。

为一家台湾发起人就其位于台湾桃源县的916MW联合循环燃气电站提供法律意见。

为开发商就其位于印尼的180MW水电厂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为开发商就其位于印尼巨港东部的130MW燃气发电厂的境内/境外工程总承包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为泰国Hin Krut IPP项目的运营商——昆山龙腾光电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意见。

为一个澳大利亚-日本银团就其收购1,680MW燃煤发电厂以及后续实现购买方的公司化提供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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