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案例
李律欣/Lu-Shin Lee
代表一家臺灣政府所擁有的公司處理因在世貿組織框架下的政府採購協議的投標過程引起的爭議。爭議金額為460億美元。
代表一家臺灣政府所擁有的公司處理與某日本跨國建築公司的建築糾紛。爭議金額為2.46億美元。
代表一家臺灣政府所擁有的公司處理有關就EPC合同引起的完工日調整和補救措施的爭議的調解程序。 索賠金額為2000萬美元,準據法為臺灣法。
代表一家臺灣政府所擁有的公司處理與某韓國跨國建築公司的建築糾紛。爭議金額為600萬美元。
代表一家美國多層次傳銷公司處理就因和解協議違反保密條款在臺灣提起的商務仲裁案件。該仲裁在臺灣依據CAA仲裁規則進行,準據法為臺灣法。
代表客戶的管理團隊處理因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企圖敵意收購一家政府所擁有的金融控股公司而引發的眾多訴訟案件。
代表一家在中國大陸和臺灣均有業務的上市公司就一起索賠額為800萬美元的臺灣中毒侵權案進行辯護。在此案例中,我們成功地將流行病學原理引入到法院系統中,這是在臺灣確定侵權案因果關係中首次被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