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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案例

范荣 / Rong Fan

能源、海事及海关

代表利比里亚政府及利比里亚国际船舶和公司注册处(LISCR),与一家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就涉及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的争议在南京海事法院代理客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于2025年10月为LISCR取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胜诉判决;该判决是该法自2024年1月1日施行以来的首个司法解释与适用案例。
代表船公司在上海开展绿色燃料的储存、交付及加注业务提供法律服务,包括相关税务事项。
为一家荷兰企业向中国进口二手墨盒的业务提供咨询,该业务涉及在中国申请多项监管机构批准。

监管合规

为一家知名美国烟花制造商就从中国向美国出口烟花及其他危险品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就中国海商法、港口及海关监管要求,以及承运人许可证(Carrier’s Licence)等申请事宜提供法律建议。
与本所监管、政策及贸易团队合作,为一家总部位于中国的领先电动汽车制造商就《芯片与科学法案》及相关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代表一家总部位于中国的科技集团就中国公共部门信息技术产品国产化政策(即“信创政策”)提供法律服务。
与本所监管、政策及贸易团队合作,从美国法律角度为一家总部位于中国的科技集团就其在马来西亚设立数据中心提供法律服务。
与澳大利亚同事合作,就CoinPal Limited的法币出入金模式是否需要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牌照(AFSL)提供法律服务,包括评估相关活动是否需要额外的AFSL授权或其他牌照。

跨境企业并购及其他公司事务

代表某港交所上市公司收购一家澳大利亚领先的早期教育集团的多数股权,该集团在澳大利亚的业务网络覆盖46个地区。
代表一家中国国有企业作为EPC承包商在维多利亚州墨尔本开发一栋62层高的公寓楼,其中涉及与项目拥有者进行谈判并审查和起草项目开发和施工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
为深圳海油工程水下技术有限公司就其通过美国破产程序向EMAS CHIYODA SUBSEA LIMITED及其债权人购买船舶事宜提供咨询。
代表中远海运和连云港收购由哈国铁持有的霍尔果斯无水港项目 49% 的股权,其中涉及谈判和起草项目相关交易文件(该项目被《亚洲法律顾问》评为“2017年年度最佳交易之一”)。
为深圳证交所上市企业宝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就其作为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莫宁顿半岛某项目建设的EPC承包商提供法律咨询。该项目包括高尔夫球场、高尔夫学院、四星级酒店、豪华住宅和高档服务式公寓等。
代表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CMEC)就其在伊拉克的电站项目的融资提供法律服务。
代表一家中国打印墨盒公司的荷兰买家就其收购香港子公司的资产提供法律服务。
代表上海电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其与渣打银行上海分行和高斯国际之间再营销协议以及其与一家英国印刷公司之间的主租赁协议之可执行性向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出具英国法律意见。
就上海电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其向澳大利亚一家领先出版集团提供融资租赁印刷机(总价1.1亿澳元)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为一家澳大利亚银行的中国合资公司就在中国大连市的一桩资产融资项目准备尽职调查材料提供法律服务。

矿业和资源/中国对外投资

代表一家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处理其与中国合资伙伴之间的事务及公司治理相关事项,并就其向一家中国中央企业出售其于一家中国领先钢铁制造商持有的25%股权提供法律服务。
代表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投资澳大利亚的一个锂矿项目。工作包括:审查尽职调查报告,向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提出申请,编制股份出售认购协议、承购协议、采矿服务协议等。
协助洛阳钼业审阅与所罗门群岛若干采矿权相关的尽职调查报告。
代表一家中国企业就其投资在蒙古国的一个铜矿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代表汉龙矿业就其投资Moly Mines Limited提供法律服务。
为中国铝业公司就收购力拓公司12%的股份提供法律服务。代表中国铝业公司就与力拓公司申请建立合资公司和战略合作关系,并拟将195亿美元的现金交付到力拓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代表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就收购PepinNini Minerals Limited在澳大利亚库鲁纳姆那省项目持有的60%的权益开展尽职调查。

外商直接投资/中国法项下的监管合规

代表一家美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两家外商独资企业(WFOE)提供法律服务,以开展与苹果公司相关的二手手机贸易业务。
代表一家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专注于锻造及铸造工程产品以及空气和液体处理业务)处理其与前任法律顾问(一家总部位于中国和澳大利亚的国际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网络安全相关争议。
代表一家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复合材料制造商处理其与中国合资伙伴之间的多项公司治理事项,并就其出售合资企业股权及后续清算该合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代表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复合材料公司在中国组建多家外商投资企业并提供相关法律建议。
为一家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复合材料制造商提供法律服务,协助其在加快时间进度的情况下将其天津外商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减少1,000万美元。
代表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复合材料生产商在中国成立多家外商投资企业,并提供相关法律建议并起草一系列相关文件。
代表一家瑞典公司就拟收购目标公司在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代表一家瑞典公司收购其位于中国苏州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少数股东持有的股权。

为某香港上市公司的前非执行董事就香港证监会对其进行的调查提供法律服务。

代表一家荷兰公司在浙江省嘉兴市设立一家制造业领域的外商独资企业。
代表一家暖通空调公司就其与多家领先的中国公司在中国无锡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咨询。
为劳斯莱斯就出售其在中国境内外资全资子公司中母公司持有的股权及相关中国法项下的合规文件提供法律服务。
代表一个英国法定机构(英国专业养老机构)与中国保健和养老服务提供商在中国开展合作。具体工作包括:起草合作协议并与交易对手方进行谈判。
代表Off-Grid Electric在中国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雇佣法律相关事务,以及雇佣苏州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FESCO)为其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包括:修订和谈判协商雇佣合同和苏州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编制的其他相关文件。
为PZ Cussons Australia就其拟议进口的化妆品和洗衣液的批准、认证、检测和标签在中国法规项下的合规性以及知识产权问题提供法律服务。
为一个英国投资者就其在内蒙古呼和浩市特根据复杂的公司和董事会结构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代表英国皇家邮政集团就其与天猫国际合作在天猫商城设立在线商店提供法律服务。
为旅行者酒店有限公司(Travelodge Hotels Limited)就其与携程旅行网之间的一般销售协议提供法律服务。
代表英国国家核实验室(National Nuclear Laboratory)就向中国企业提供民用核子咨询服务和出售民用核能技术提供法律服务。
为澳大利亚国民银行(NAB)就设立澳大利亚国民银行上海分行提供法律服务。
为伊凡仕伯(Evans & Peck)就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与省级建筑行业监管部门与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协商和谈判,为伊凡仕伯在中国的投资制定投资策略和架构。
为Permasteelisa就向中国第三方转包建筑工程项目可能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
为澳大利亚艾绿卡公司(Iluka Resources Ltd)就向中国输入放射性物质提供法律服务。
为美国投资者就收购若干中国金矿、镍矿和铁矿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开展尽职调查,现场调查和矿址检查,与该矿管理团队谈判,与矿山的中方所有人和中方监管机构谈判,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和交易文件。
代表一家澳大利亚私立学校在中国申请设立维多利亚州教育证书课程提供法律服务。

资本市场

为一家在澳大利亚拥有业务的香港公司就其在港交所上市事宜提供澳大利亚法律方面的咨询意见。
为一家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公司就香港证监会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对其开展的法规合规性调查提供法律服务。
代表发行人就其在香港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金额为5亿美元的上市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作为保荐人的香港法律顾问申请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工作包括:起草招股说明书,对发行人各项业务开展尽职调查,包括销售、采购和供应业务,以及为客户就上市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常规法律服务。
为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就其与一家澳大利亚矿业公司成立一家合资公司,以及关于招股说明书和相关事宜的后续问题以及在澳大利亚完成首次公开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卫生医药

代表一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美国制药公司在中国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提供法律服务,并持续就公司治理、商业运营及监管合规事宜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就受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法规监管的临床试验事项提供法律建议。
代表一家总部位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医疗器械公司在中国设立合资企业。
为一家中国私募基金就其对某北京医疗器械公司收购一家意大利运动假肢器械制造商研发部门之交易的投资提供法律服务。
代表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大型中国制药公司就其为澳大利亚维多利亚神经科学研究所和霍德华·弗洛里研究院合成药物提供法律服务。
为一家大型的中国制药公司就其拟与一家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两地上市的澳大利亚生物技术公司设立合资公司,用于在中国开展与年龄相关的神经退化性疾病药物的临床试验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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