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案例
范榮/Rong Fan
能源、海事及海關
代表利比裏亞政府及利比裏亞國際船舶和公司注册處(LISCR),與一家中國律師事務所合作,就涉及江蘇新揚子造船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的爭議在南京海事法院代理客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于2025年10月爲LISCR取得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勝訴判决;該判决是該法自2024年1月1日施行以來的首個司法解釋與適用案例。
代表船公司在上海開展綠色燃料的儲存、交付及加注業務提供法律服務,包括相關稅務事項。
爲一家荷蘭企業向中國進口二手墨盒的業務提供諮詢,該業務涉及在中國申請多項監管機構批准。
監管合規
爲一家知名美國烟花製造商就從中國向美國出口烟花及其他危險品提供法律諮詢,包括就中國海商法、港口及海關監管要求,以及承運人許可證(Carrier’s Licence)等申請事宜提供法律建議。
與本所監管、政策及貿易團隊合作,爲一家總部位于中國的領先電動汽車製造商就《芯片與科學法案》及相關事項提供法律服務。
代表一家總部位于中國的科技集團就中國公共部門信息技術産品國産化政策(即“信創政策”)提供法律服務。
與本所監管、政策及貿易團隊合作,從美國法律角度爲一家總部位于中國的科技集團就其在馬來西亞設立數據中心提供法律服務。
與澳大利亞同事合作,就CoinPal Limited的法幣出入金模式是否需要澳大利亞金融服務牌照(AFSL)提供法律服務,包括評估相關活動是否需要額外的AFSL授權或其他牌照。
跨境企業幷購及其他公司事務
代表某港交所上市公司收購一家澳大利亞領先的早期教育集團的多數股權,該集團在澳大利亞的業務網絡覆蓋46個地區。
代表一家中國國有企業作爲EPC承包商在維多利亞州墨爾本開發一棟62層高的公寓樓,其中涉及與項目擁有者進行談判幷審查和起草項目開發和施工協議及其他相關文件。
爲深圳海油工程水下技術有限公司就其通過美國破産程序向EMAS CHIYODA SUBSEA LIMITED及其債權人購買船舶事宜提供諮詢。
代表中遠海運和連雲港收購由哈國鐵持有的霍爾果斯無水港項目 49% 的股權,其中涉及談判和起草項目相關交易文件(該項目被《亞洲法律顧問》評爲“2017年年度最佳交易之一”)。
爲深圳證交所上市企業寶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就其作爲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莫寧頓半島某項目建設的EPC承包商提供法律諮詢。該項目包括高爾夫球場、高爾夫學院、四星級酒店、豪華住宅和高檔服務式公寓等。
]代表中國機械設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CMEC)就其在伊拉克的電站項目的融資提供法律服務。
代表一家中國打印墨盒公司的荷蘭買家就其收購香港子公司的資産提供法律服務。
代表上海電氣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就其與渣打銀行上海分行和高斯國際之間再營銷協議以及其與一家英國印刷公司之間的主租賃協議之可執行性向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出具英國法律意見。
就上海電氣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就其向澳大利亞一家領先出版集團提供融資租賃印刷機(總價1.1億澳元)項目提供法律服務。
爲一家澳大利亞銀行的中國合資公司就在中國大連市的一樁資産融資項目準備盡職調查材料提供法律服務。
礦業和資源/中國對外投資
代表一家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處理其與中國合資夥伴之間的事務及公司治理相關事項,幷就其向一家中國中央企業出售其于一家中國領先鋼鐵製造商持有的25%股權提供法律服務。
代表一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投資澳大利亞的一個鋰礦項目。工作包括:審查盡職調查報告,向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提出申請,編制股份出售認購協議、承購協議、采礦服務協議等。
協助洛陽鉬業審閱與所羅門群島若干采礦權相關的盡職調查報告。
代表一家中國企業就其投資在蒙古國的一個銅礦項目提供法律服務。
代表漢龍礦業就其投資Moly Mines Limited提供法律服務。
爲中國鋁業公司就收購力拓公司12%的股份提供法律服務。代表中國鋁業公司就與力拓公司申請建立合資公司和戰略合作關係,幷擬將195億美元的現金交付到力拓公司提供法律服務。
代表中國中鋼集團公司就收購PepinNini Minerals Limited在澳大利亞庫魯納姆那省項目持有的60%的權益開展盡職調查。
外商直接投資/中國法項下的監管合規
代表一家美國投資者在中國設立兩家外商獨資企業(WFOE)提供法律服務,以開展與蘋果公司相關的二手手機貿易業務。
代表一家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專注于鍛造及鑄造工程産品以及空氣和液體處理業務)處理其與前任法律顧問(一家總部位于中國和澳大利亞的國際律師事務所)之間的網絡安全相關爭議。
代表一家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複合材料製造商處理其與中國合資夥伴之間的多項公司治理事項,幷就其出售合資企業股權及後續清算該合資企業提供法律服務。
代表一家總部位于美國的複合材料公司在中國組建多家外商投資企業幷提供相關法律建議。
爲一家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複合材料製造商提供法律服務,協助其在加快時間進度的情况下將其天津外商獨資企業的注册資本减少1,000萬美元。
代表一家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複合材料生産商在中國成立多家外商投資企業,幷提供相關法律建議幷起草一系列相關文件。
代表一家瑞典公司就擬收購目標公司在中國的外商獨資企業進行盡職調查,幷編制盡職調查報告。
代表一家瑞典公司收購其位于中國蘇州的一家外商獨資企業少數股東持有的股權。
爲某香港上市公司的前非執行董事就香港證監會對其進行的調查提供法律服務。
代表一家荷蘭公司在浙江省嘉興市設立一家製造業領域的外商獨資企業。
代表一家暖通空調公司就其與多家領先的中國公司在中國無錫設立合資企業提供諮詢。
爲勞斯萊斯就出售其在中國境內外資全資子公司中母公司持有的股權及相關中國法項下的合規文件提供法律服務。
代表一個英國法定機構(英國專業養老機構)與中國保健和養老服務提供商在中國開展合作。具體工作包括:起草合作協議幷與交易對手方進行談判。
代表Off-Grid Electric在中國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雇傭法律相關事務,以及雇傭蘇州外企服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FESCO)爲其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包括:修訂和談判協商雇傭合同和蘇州外企服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法律顧問編制的其他相關文件。
爲PZ Cussons Australia就其擬議進口的化妝品和洗衣液的批准、認證、檢測和標簽在中國法規項下的合規性以及知識産權問題提供法律服務。
爲一個英國投資者就其在內蒙古呼和浩市特根據複雜的公司和董事會結構設立外商獨資企業提供法律服務。
代表英國皇家郵政集團就其與天猫國際合作在天猫商城設立在綫商店提供法律服務。
爲旅行者酒店有限公司(Travelodge Hotels Limited)就其與携程旅行網之間的一般銷售協議提供法律服務。
代表英國國家核實驗室(National Nuclear Laboratory)就向中國企業提供民用核子諮詢服務和出售民用核能技術提供法律服務。
爲澳大利亞國民銀行(NAB)就設立澳大利亞國民銀行上海分行提供法律服務。
爲伊凡仕伯(Evans & Peck)就設立外商投資建築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包括:與省級建築行業監管部門與其他相關機構進行協商和談判,爲伊凡仕伯在中國的投資制定投資策略和架構。
爲Permasteelisa就向中國第三方轉包建築工程項目可能出現的問題提供法律服務。
爲澳大利亞艾綠卡公司(Iluka Resources Ltd)就向中國輸入放射性物質提供法律服務。
爲美國投資者就收購若干中國金礦、鎳礦和鐵礦提供法律服務,包括:開展盡職調查,現場調查和礦址檢查,與該礦管理團隊談判,與礦山的中方所有人和中方監管機構談判,起草盡職調查報告和交易文件。
代表一家澳大利亞私立學校在中國申請設立維多利亞州教育證書課程提供法律服務。
資本市場
爲一家在澳大利亞擁有業務的香港公司就其在港交所上市事宜提供澳大利亞法律方面的諮詢意見。
爲一家在香港上市的中國公司就香港證監會和香港證券交易所對其開展的法規合規性調查提供法律服務。
代表发行人就其在香港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募集金額爲5億美元的上市項目提供法律服務。
作爲保薦人的香港法律顧問申請在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工作包括:起草招股說明書,對發行人各項業務開展盡職調查,包括銷售、采購和供應業務,以及爲客戶就上市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供常規法律服務。
爲雲南錫業股份有限公司就其與一家澳大利亞礦業公司成立一家合資公司,以及關于招股說明書和相關事宜的後續問題以及在澳大利亞完成首次公開發行提供法律服務。
衛生醫藥
代表一家在納斯達克上市的美國製藥公司在中國設立外商獨資企業(WFOE)提供法律服務,並持續就公司治理、商業營運及監管合規事宜提供法律諮詢,包括就受中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相關法規監管的臨床試驗事項提供法律建議。
代表一家總部位于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的醫療器械公司在中國設立合資企業。
爲一家中國私募基金就其對某北京醫療器械公司收購一家意大利運動假肢器械製造商研發部門之交易的投資提供法律服務。
代表一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大型中國製藥公司就其爲澳大利亞維多利亞神經科學研究所和霍德華·弗洛裏研究院合成藥物提供法律服務。
爲一家大型的中國製藥公司就其擬與一家在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和納斯達克兩地上市的澳大利亞生物技術公司設立合資公司,用于在中國開展與年齡相關的神經退化性疾病藥物的臨床試驗提供法律服務。